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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也未交社保,如何維權?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13 0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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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也未交社保,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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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勞動者享有多項勞動權利,包括社會保險、休假、培訓等。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自主離職并獲得經濟補償,還可主張雙倍工資。在維權時,員工應保存相關證據,并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用。勞動者不應忍讓單位違法行為,應積極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p>員工與用工單位產生勞動關系,不管是否簽署勞動合同,都應為其辦理社保,不辦理社保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這個時候員工要做的其實很簡單:爭取維權。

1、可自主離職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

2、可獲取經濟補償

員工以上條理由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3、可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如公司不做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員工需保存好工作證、工資條等可證明與單位存在用工關系的證據以備舉證;如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需承擔賠償金,賠償金額標準為經濟補償的兩倍;若存在克扣工資的情況,還應足額補完應獲薪資(有加班情況還應補足加班工資),當然不管哪一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補交社保。

總之,在出現了單位違法行為的時候,勞動者不能一味的選擇忍讓,這樣只會讓單位更加肆無忌憚的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應該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而在沒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沒交社保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職,同時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補償,并且補繳社保費用。

結語

勞動者應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在面臨單位違法行為時,勞動者應主動維權,申請離職并要求經濟補償和社保費用補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捍衛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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