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不繳社保,工傷后公司不能免責。用人單位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規定,勞動者自愿放棄屬于無效。若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相關保險費。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并不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自由協商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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