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期限
(一)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稅,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即:納稅人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繳納期數由各分局自行確定。對逾年度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租金收入計征的房產稅,其納稅期限以及納稅申報和稅款的繳納期限按照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及申報繳納期限執行。逾期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2、市局《關于做好房產稅擴面征收工作的通知》(東地稅發〔2002〕193號)第五點中第(三)點、《轉發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3〕114號)第五點,分別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有關規定,購買的房屋,從交付使用(或簽發產權證書變更)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市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5〕199號)第五點“購買的房屋,從實際交付使用之月起征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有關規定,廢止原東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稅政三〔87〕48號)第二點“關于對已稅房屋在中途停租停用,報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的,連續停租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可退回停租停用期已納稅款”的規定。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區別
(1)征收對象不同:房產稅是在房產用于經營的時候征收的,如房產用于自己經營工廠、商鋪,或用于出租,都要繳納房產稅。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發生轉讓時,按照土地增值額征收的。如發生房產轉讓時,應按相關規定計算土地增值額,在按土地增值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類似,是土地或地上建筑物用于經營是征收的。如當房產用于出租時,出征收房產稅外,還要按土地的面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計稅方式不同:房產稅是按照房產原值或租金征稅。土地增值稅是按照土地增值額計稅。土地使用稅是按照土地面積征稅。
①房產稅:租了一間房子或是自己的也行,用于經營,月租金500元(自己的房子也要做價)按12%的稅率計算500元乘12個月乘12%=720元(是一年的稅金)。
②土地使用稅:房子占地面積(有土地使用證的按使用證,沒有的按實際丈量的面積計算)是100平方米應交的稅金就是100乘6元(每個城市不一樣)=600元(是一年的稅金)。
(3)個人房產問題:個人非營業用即自住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轉做經營用的,自從經營之日起,要征收房產稅,但依然不征收土地使用稅。這里要注意個人所有房產不管什么情況均免征土地使用稅,也要注意經營用時征收房產稅的納稅時間。
(4)無出租使用問題:免稅單位無論使用什么土地房產,自用的均不交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單位無論是有出租使用即需交納房租使用還是無出租使用即不交納房租使用納稅單位或免稅單位的房地產,均要交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這里千萬要注意房產稅是要交納的,而且要以當期出租同類房產平均租金計算房產稅由使用人交納。
(5)視同銷售問題:納稅人捐贈,抵債,投資等視同銷售房地產的行為,承受人均要交納契稅,但有個特殊情況,等價房地產的,即時不牽涉到補價的,不征收。這里要注意視同銷售和等價的問題。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債轉股轉制新企業承受原企業房地產的,免征契稅,這里和企業所得稅有點類似,可以合并記憶。
(6)優惠規定問題:市政道路,企業廠區外綠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但企業廠區內綠化用地要征收土地使用稅;機場場內道路免征,但場外道路要征收;免稅單位用于經營的房地產,均要征收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7)房產稅計稅依據問題:融資租賃房產應按照房產余值征收,這里很容易搞成按照租金征收,和一般租賃區別一下。房產投資人股分紅,固定分紅的,按照租金計稅,按照效益分紅的,余值計稅。
(8)納稅時間問題:土地使用稅在納稅義務發生后每期10日內申報納稅,而土地增值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7日內申報納稅。
(9)個人出租房產問題。個人出租房產的房產稅按照4%交納的,另外征收營業稅是按3%交納的。個人銷售房產問題。個人銷售房產均不涉及到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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