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期限
(一)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稅,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即:納稅人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繳納期數由各分局自行確定。對逾年度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租金收入計征的房產稅,其納稅期限以及納稅申報和稅款的繳納期限按照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及申報繳納期限執行。逾期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2、市局《關于做好房產稅擴面征收工作的通知》(東地稅發〔2002〕193號)第五點中第
(三)點、《轉發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3〕114號)第五點,分別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有關規定,購買的房屋,從交付使用(或簽發產權證書變更)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市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5〕199號)第五點“購買的房屋,從實際交付使用之月起征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有關規定,廢止原東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稅政三〔87〕48號)第二點“關于對已稅房屋在中途停租停用,報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的,連續停租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可退回停租停用期已納稅款”的規定。
房產稅的本意其實是為了遏制炒房,但目前房產稅的征收因為還存在著各方面的爭議,比如像普通市民再次征收房產稅的話,可能會進一步的加重購房壓力。所以就現在而言,除北上廣等這些一線城市之外,大多數的省份都根本不會向業主征收房產稅,至于土地使用稅的標準當然要以本地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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