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判過刑兒子能考公務員,但可能對政審產生影響。
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屬政審不合格的是: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4、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不得錄用的情有: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錄用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
2、受過刑事處分的;
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
5、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7、超計劃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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