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刑法意義上的賣淫,應當依照刑法的基本含義,結合大眾的普遍理解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預期等進行認定,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對刑法上的賣淫概念作擴大解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手淫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因而對相關行為就不宜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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