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費用一般由用人單位支付,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個人或單位支付。重新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若結果與原鑒定相符由申請方負擔,不符由原鑒定機構負擔。申請工傷認定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提出,未及時申請由用人單位負擔相關費用。工傷認定本身不需要費用,但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時期間的費用由其承擔。
法律分析
職工遇到意外事故導致工傷的,可以先進行工傷認定,然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流程申請工傷賠償,職工應注意主動收集工傷事故的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以保證工傷認定得以順利通過審批,那么,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一般由誰來承擔呢?
一、工傷鑒定費用一般由誰出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鑒定人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鑒定費用應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鑒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符,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鑒定結論與鑒定結論不相符,鑒定費由原鑒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鑒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工傷認定不需要費用,按照規定提供材料。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結語
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認定的費用由不同主體承擔。對于因工負傷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對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或個人負擔。重新鑒定的費用由申請方預付,若結論相符由申請方負擔,不相符則由原鑒定機構負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若用人單位未按時提出申請,則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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