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因病不執行的,過后不再執行拘留。拘留后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 嬰兒的;(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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