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合同糾紛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協商是雙方自行解決;調解由第三者促進和解;仲裁是由第三者居中裁斷;訴訟是最終形式,由法院審理解決。
法律分析
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來解決合同紛爭:
1、協商是指紛爭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透過事實陳述和道理論述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紛爭。
2、調解是指紛爭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主持下進行說明和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紛爭。
3、仲裁是指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由第三者根據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是解決紛爭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該內容由 朱道余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