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在賭場中放高利貸的人員,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開設賭場而向其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第四條關于賭博罪共犯認定的規定,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另一種是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對于這種情況則要區分情況處理。在賭場向賭徒發放高利貸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賭場老板自己或者雇用專人在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主動與賭場老板或者管理人員聯系,獲得同意后,在賭場內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屬于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三是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此種情形一般不構成犯罪但(以賭博為業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