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后應該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并且必須隨叫隨到。
或者取保候審后不進入特定的場所,不與特殊的人接觸,違反規定的,可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因為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缎淌略V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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