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軍人訴訟離婚程序如下:一、首先是進行調解;二、調解無效后才會走司法程序;三、在出具證明之前還要經過軍內調解,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是軍人離婚中特有的程序;四、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p>【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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