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個記分周期,一輛車最多能用3個駕駛證消分,車主本人必須要現場實名身份認證。1年內同一駕駛人為3輛不同號牌機動車消分,或是有3名駕駛人為同一號牌機動車消分的,將被列入重點審查對象,并將暫停其消分處理業務。替人消分:如果被查出是替人消分,首次發現者將依法扣留駕駛證6個月,并罰款2000元;二次出現的將處罰款2000--5000元,還可能會拘留15天,并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再考新證。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四十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后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后預約考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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