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失誤造成損失應該賠償。賠償按照誰過錯誰擔責的原則來賠償,如果是因發包方不按約定提供施工材料、技術資料,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項造成的,則由發包方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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