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由物業管理部門出具實際入住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及原戶籍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購房合同及全額發票,原來的戶口本等。
1、只要原籍居民或村民委員會同意接納當事人入戶,并且與當事人簽訂接收協議或出具接收證明。
2、持接收協議(證明)與本人身份證到原籍派出所開具同意接受戶口的準遷證。
3、持準遷證到現在戶籍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出戶口的遷移證。
4、持遷移證、身份證再回到原籍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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