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物料遺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廠區地面殘留較多原輔料和廢棄物,在降雨時被沖刷帶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對污染雨水加以收集處理,任其通過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將對水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為控制污染雨水,多項排放標準已將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達標排放,但是排放標準中不使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業雨水管理應嚴格執行該行業相應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2、在排放標準中,不使用“清凈下水”這一術語。但在日常環境管理中,一般認為清凈下水包括間接冷卻水、鍋爐循環水等??紤]到這類清凈下水通常為循環水,運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劑、殺菌劑、殺藻劑等,可能導致循環水化學需氧量、總磷超標,因此,多數排放標準將此類廢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綜上,對于清凈下水,應確定其廢水類別和所屬行業,執行相應排放標準的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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