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損壞房屋需按程度賠償:輕度維修、中度重建、重度清拆;無法確定按法規處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房屋需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市縣政府負責征收與補償工作,可委托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拆遷過渡費規定:住宅房屋逾期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年按協議或評估機構確定標準。
法律分析
在施工過程中,如造成百姓房屋的損壞,則依據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1. 輕度損壞:予以維修,費用由施工方承擔,并提供相應的維修方案。
2. 中度損壞:予以重建,費用由施工方承擔,并提供相應的重建方案。
3. 重度損壞:予以清拆,費用由施工方承擔,并提供相應的清拆方案。
4. 無法確定損壞程度: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費用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拆遷過渡費如何規定
1、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準在原簽訂協議中的標準上增加;
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準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準照發。
結語
在施工過程中,對于百姓房屋的損壞,應依據不同程度進行賠償。輕度損壞可予以維修,費用由施工方承擔,并提供相應的維修方案;中度損壞需予以重建,費用由施工方承擔,并提供相應的重建方案;重度損壞則需予以清拆,費用由施工方承擔,并提供相應的清拆方案。若無法確定損壞程度,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費用由相關責任方承擔。房屋補償費和周轉補償費的計算標準可參考上述規定。拆遷過渡費的發放也應遵循相關法規,合理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四章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并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六十條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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