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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與尋釁滋事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6 15: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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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與尋釁滋事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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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一、侵占罪與尋釁滋事的區別有哪些在于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刑法規定的四類人員的公務活動。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從客觀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的。而后者主要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進行騷擾的破壞行為。而從主觀方面看,前者是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往往表現為多種。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妨害公務罪的認定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尋釁滋事罪與侵占罪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客觀方面存在些許不同,而且兩個罪名的犯罪對象也是不一樣的,所以,處理兩個罪名的案件的時候要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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