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補簽"與"倒簽"的區別及后果。"補簽"勞動合同可主張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倒簽"勞動合同往往無法獲得雙倍工資。建議雙方倒簽勞動合同時注意條款與實際履行情況的一致性。勞動者需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倒簽或補簽勞動合同時需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勞動者權益。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定義
勞動合同“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倒簽”,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即簽訂日期造假,簽訂日期并非簽合同當天的日期,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的日期。
可見,“倒簽”與“補簽”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于簽訂合同的時間是寫在真正簽訂合同之時,還是寫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初。
二、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后果的區別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并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補簽”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注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三、針對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特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勞資雙方均將勞動合同簽字日期倒簽。
2、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
3、倒簽時,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與內容是否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已經履行的情況一致。如果補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高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實際的工資標準,可能遭遇員工主張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
在我國進行勞動的勞動者,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對自身的勞動權益進行保護。相關的用人單位在一定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實施倒簽和補簽的,但是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進行相應的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結語
勞動合同的補簽和倒簽在定義和后果上存在明顯區別。倒簽合同往往導致勞動者難以主張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補簽合同則賦予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針對補簽和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建議勞資雙方倒簽勞動合同、包含已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并確保合同條款與實際情況一致。勞動者需要保護自身的勞動權益,對于倒簽和補簽合同,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坑萌藛挝徽杏脛趧诱?,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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