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后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嗎,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
錯誤拘留的情況雖然不常見,但是在當前社會還是有不少人受到這方面的影響,生活中并沒有做犯法的事情而被行政拘留,影響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自身的權益自然會受到侵犯,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去處理,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身的權益,那拘留后申請國家賠償行不行呢?
錯誤拘留后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嗎?
錯誤拘留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金額按照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0元。
錯誤拘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拘留并不存在錯誤拘留的問題,拘留期間本來就是偵查期間,只存在超期羈押的問題。因為存在錯誤逮捕的情況,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公民被錯誤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申請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條例當前大部分人都不了解,雖然國家賠償政策出臺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歷史,但是當前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淡薄,所以對此并沒有明確的概念,甚至還有人不知道國家賠償的存在,不過相信在隨著法律意識的深入后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補充: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補充: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追問:我應該向公安局提出申請,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回答:按照《國家賠償法》兩種方法都可以。追問:公安機關只給我撤銷取保候審,并沒撤案,我是否應該申請撤案?回答:那你可以先到上級公安機關去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一切處罰并附帶國家賠償。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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