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商品換上別人的包裝是違反法律法規的,這種情況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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