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能算羈押期限嗎
行政拘留算羈押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一、行政處罰可不可以折抵刑期
首先,被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都是因同一行為,法律不可對其進行重復評價?,F代刑法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刑罰的公平、公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保障犯罪人人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這就要求對同一行為,法律不可進行重復評價。行政處罰與刑罰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適用上的分工,而不應當是一種并用或者交叉適用的關系。也就是說,一般違法行為屬于行政法律規范調整范疇,應由行政機關依法處以行政處罰,嚴重違法行為若構成犯罪,則屬于刑事法律規范調整范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處以刑事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分別給予性質相同的處罰。
其次,被行政拘留能折抵刑期有法律依據?!缎姓幜P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響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響應罰金”。
最后,行政法與刑法均屬公法范疇,二者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價值取向和對違法者予以懲戒處罰的功能實現上,有著一致性,實踐中,相當數量的行政違法行為在其構成犯罪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行政執法在前而刑事司法在后,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某一行為涉嫌犯罪,則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此時若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已給予行為人行政拘留處罰,那該行政拘留處罰最終應折抵刑期。
二、尋釁滋事罪中多次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多次在進行認定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指三次以上。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不少基層執法辦案部門對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認為“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將“多次”作為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但對“多次”的構成標準卻未作具體的認定。淺析認定尋釁滋事罪“多次”情節,應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1、“多次”的認定在時間跨度上應有所限制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規定應為十年?!岸啻巍睂め呑淌滦袨橛幸粋€連續的過程,由于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為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的尋釁滋事“多次”行為時間持續近十年,但因為沒過追訴時效仍作處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法律的滯后性和局限性所致,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法律和司法實踐之間出現嚴重脫節,使執法者在執法尺度和執法效果上如何把握無所適從。因此,尋釁滋事罪在“多次”的時間標準上應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的必要,各省可以根據省內治安環境、打擊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規定。
2、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應計入“多次”之中
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笨梢钥闯龇刹]有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上作絕對地區分,兩者可以交叉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處理,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尋釁滋事行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責任,并根據法律規定對已受過的處罰期限予以折抵。
3、“多次”行為必須是同類型的犯罪予以疊加值得商榷
不少辦案人員認為“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中的同一類型要達到多次,否則,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也是以這樣的標準執行。一般認為,以是否同類作為必要條件明顯不合理。對于“多次”尋釁滋事的,不論其行為是否屬同種類型的,都應當累計計算,都應當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論,此舉無意逆輕刑化和訴訟經濟原則而上,恰恰正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的有力體現。
三、犯罪能不能免于行政處罰
能。一個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承擔要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不再實施。若有多個違法行為,另當別論。對于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再進行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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