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廣告罪有哪些特征
1、虛假廣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后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信息,引起消費者注意,并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注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制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
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
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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