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違法發放貸款罪標準是侵權對象是國家金融信貸管理制度??陀^上,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由過失組成的,即造成重大損失的后果是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巨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人民幣以上十萬人民幣以下罰款;特別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人民幣以上二十萬人民幣以下罰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種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種規定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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