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的考察機關有哪些
緩刑期間的考察機關是公安機關,但此時往往也會要求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再犯新罪、發現漏罪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下一步處理。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并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的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犯是暫緩執行原判刑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不是一緩了之,還有一個考驗的問題,即依法為緩刑犯設置一定的考驗期,并在該考驗期內為其設定了一定的法定義務。關于緩刑犯的考驗期。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于1年);拘役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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