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應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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