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夜班不違法,但勞動合同約定了不上夜班的除外。勞動者享有多項勞動權利,包括選擇職業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等,同時也有服從安排的義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夜班不違法,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但勞動合同約定了不上夜班的除外。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拓展延伸
公司是否違反勞動法,長期安排員工上夜班?
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長期安排員工上夜班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雇主應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長期安排員工上夜班可能影響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違反了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因此,如果公司長期安排員工上夜班而未經員工同意或未提供相應的補償措施,公司可能違反了勞動法。建議員工與公司溝通,要求合理的工作時間安排或補償措施,并在必要時尋求勞動法律師的專業意見。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長期安排員工上夜班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雇主應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長期安排員工上夜班可能影響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違反了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因此,如果公司長期安排員工上夜班而未經員工同意或未提供相應的補償措施,公司可能違反了勞動法。建議員工與公司溝通,要求合理的工作時間安排或補償措施,并在必要時尋求勞動法律師的專業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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