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全從廣義來講,分為兩種,一種是財產保全,一種是證據保全。保全程序,是為了保障民事訴訟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只存在于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通俗來講,為了避免被告惡意轉移財產,在法院判決以前,對被告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申請人一般需提供擔保,擔保的金額應當與申請查封的金額相當。財產保全可采取查封房產、扣押機械、交通工具、凍結銀行存款、證劵賬戶等方式。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或當事人的請求,以及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證據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種: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復制等。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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