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是。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拘留和坐牢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拘留和坐牢是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拘留屬于在法院判決前,刑事案件一般經常使用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在生活中經常提到的坐牢,通常是判決生效后到監獄履行判決的結果。兩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唯一的相同點是:都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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