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需要交納費用,費用根據財產數額收取,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數額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部分按0.5%交納,最高不超過5000元。費用由申請方先行墊付,敗訴方承擔。調解情況下費用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法律分析
一、訴前財產保全需要費用嗎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訴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保全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后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
如果是調解的,則對于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訴前財產保全費用怎么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申請財產保全除了需要提供擔保以外,還需要支付財產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的計算方式是: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具體費用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而定,按照一定比例進行交納。申請人需要提前向法院預交費用,敗訴方在判決結果后承擔費用。若部分敗訴或勝訴,則費用按比例分攤。調解情況下,費用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5000元。請注意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合理支付財產保全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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