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及其變化,《勞動法》規定了7項必備條款,而《勞動合同法》增加到了9項。新增的條款包括用人單位信息、勞動者身份信息、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和社會保險。這些條款的存在與否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如果沒有包括,該勞動合同不生效。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項?!秳趧雍贤ā番F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項??梢哉f,《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詳細、更加具體。
結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協議,它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些條款的存在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更為詳細、具體,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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