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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