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戶口,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書面的同意接收證明,是戶口遷入當地的條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條件;
2、當事人要遷移戶口的,必須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如:婚遷入戶(結婚年限)、購房入戶(購房時限、房屋面積、遷入總人數、房屋總價等);
3、當事人具體可以事先咨詢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戶口辦理方式是:
1、憑出生證到所在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戶通知單;
2、帶著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入戶通知單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戶口。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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