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三、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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