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明確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不允許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規定對解除合同進行約定。所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解除條件的,屬于無效約定。不具有約束力。
一、勞動合同期限分類
勞動合同期限分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簽訂合同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里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是違法的。雙方的該項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該約定限制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發現勞動合同中注明了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這個是屬于無效的約定,屬于不合法的約定。因為這條約定限制了勞動者的自主選擇權,勞動者擁有自由離職的權利。
三、租房合同如何解除協議
協商解除,當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時候,雙方可以協商,盡量的減少雙方的損失,和平的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約定解除,一般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會約定有租賃期限、違約責任,或是合同的解除條件,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規定,當達到某種條件,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當承租人出現擅自轉租租賃房屋、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等情形時,出租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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