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犯罪羈押期限一覽表
訴訟階段
羈押期限
備注
偵
查
階
段
拘
留
公安
機關
偵查
案件
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檢察
機關
自偵
案件
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逮
捕
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審查
起訴
階段
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二次為限,每次期限為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期限。
審
判
階
段
一
審
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計算期限。
二
審
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
注:1、表中"四類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準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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