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戶口需要的資料如下: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
2、嬰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3、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
公安派出所應當將各類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的辦理條件、時限、程序、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公開,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秉公辦事,主動接受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