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的勞動者會選擇同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一般會認為,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退,雙方的關系難免出現裂縫,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對于這種觀點,勞動者申請至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相對簡單,因適用的法律依據比較充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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