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權利有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凍結存款、匯款,組織鑒定和偵查實驗,實施通緝,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權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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