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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接收刑事拘留案件的時間限制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7 05: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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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接收刑事拘留案件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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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刑事拘留多久后移交檢察院以及審查起訴的時間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而定。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從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2-3個月的時間。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批準。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此外,刑事拘留并不意味著一定會移交給檢察院,也有可能在拘留階段調查清楚后與本案無直接聯系。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多久后移交檢察院?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審查起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刑事案件切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樣,拘留以后馬上就會移交給人民檢察院的,剛開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這種強制措施,其實也不代表著將來就一定會移交給檢察院的,也有可能刑事拘留階段就調查清楚了,犯罪嫌疑人和本案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

結語

刑事拘留后的移交檢察院一般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刑事案件經歷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提請逮捕的時間限制為三日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復雜案件可延長一個月。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根據實踐經驗,對未羈押的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不受限制,但需迅速、及時辦理,不得中斷審查。刑事案件的拘留并不意味著一定會移交給檢察院,也有可能在拘留階段調查清楚后,與犯罪嫌疑人和本案沒有直接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七章 職務、職級升降 第四十七條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且本機關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面向社會選拔任職人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監 督 檢 查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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