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后應當立即執行,沒有具體時間的限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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