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分工和制約有利于保障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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