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應當關心、愛護每一位學生。對學生有困難,思想品德較差的學生,必須尊重他們的人格,平時應特別加以關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堅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每一位教師都應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為去教育、影響學生。在對學生的教育過程中,嚴禁教師采用打罵學生的簡單粗暴的辦法,或采用罰站、罰跑、罰抄書、罰勞動、趕出教室、不允許上課等變相懲罰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二、凡教師有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并視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理:
1、情節較輕且是初犯的,教研組長、教務主任、德育主任負責幫助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副校長、校長負責幫助教育。
2、情節較重,但沒有造成后果者,教師應向學生本人和家長道歉。學??鄢斒氯艘粋€月崗位責任獎,并取消本學期或本年度參加各項先進的評選資格。情節較重,且造成一定傷害或由此引發一定后果,扣除當事人半年崗位責任獎,必要時令其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做公開檢查,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所造成的傷害,學生家長提出進行治療,則所需的各項檢查、治療和其他有關費用(如車旅費)一律由教師本人承擔。
4、對個別屢教屢犯的教師,批評教育無效的,必須從嚴處罰,并視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罰直至停聘。
三、學校各級主管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因體罰和變相體罰帶來的負面影響。全體教師都應該嚴以律己,教育教學過程中切忌采取不計后果的方法特別是年輕教師更要重視體罰與變相體罰的問題。年級組、德育處都負有督促、檢查的責任。發現問題由德育處會同有關年級組及時處理情節嚴重者報校長室,按規定予以處理。對知情不報者,或故意隱瞞事情真相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采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管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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