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旅客購票后,如要求改變航班、日期、艙位等級應在原指定航班飛機規定離站時間48小時前提出,全價票或頭等艙可以隨意改簽,改簽的班次有余票就可以,原則上3折以下機票不改簽、不退票。4折-9折按規定變更艙位等級,收取相應手續費。變更艙位等級客票只能變更一次,再次變更,須按退票有關規定辦理后,重新購票。但由于乘運的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訂座位時,該航空公司應盡可能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續航班,或為其簽轉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如因上述原因,旅客的艙位等級也需變更時,票款的差額,無需補齊。
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第二十一條 由于承運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應憑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機聯”和“旅客聯”辦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終止旅行地的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售票處辦理。
票款只能退給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條 旅客自愿退票,除憑有效客票外,還應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按下列條款辦理:
(一)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兩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兩小時以內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后要求退票,按誤機處理。
(二)持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革命殘廢軍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四)持嬰兒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客票的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
(六)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
第二十四條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醫療單位的證明,始發地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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