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學生的危害及建議有哪些
一、老師體罰學生的危害性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給教育帶來不堪設想的后果,使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靈受到嚴重傷害,危害性極大。老師體罰學生危害性表現為以下4點:
1、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雖然體罰可能達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種行為的目的,卻很難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體罰與變相體罰只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態度,改正錯誤。這種體罰與變相體罰顯得相對無效。
2、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皻㈦u儆候”式的體罰使學生在行為上謹小慎微,時時、事事消極防衛,害怕教師。這就不利于學生形成積極向上、勤奮學習的思想品質,也不利于班集體形成文明、和諧、輕松的氛圍。
3、體罰與變相體罰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這就不利于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經常體罰會提高學生對體罰的極度反感,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為了達到應有的效果,教師往往又要加重體罰,這樣就導致體罰的惡性循環,帶來不堪設想的教育后果。
4、體罰還會導致師生關系緊張,使師生產生沖突乃至對抗。這既損害了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
二、避免老師體罰學生事件發生的建議
青少年學生是祖國的花朵,而老師就像辛勤培育花朵的園丁。教師應該是一個偉大、崇高的職業,頻繁發生的老師體罰學生事件,讓師德師風建設成為大家更為迫切的要求。為嚴防老師體罰學生事件發生,小編建議,教育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嚴禁老師體罰學生。
(一)教師輔導學生須在公眾場合
1、加強學校管理,重點對寄宿制學校的安全管理進行一次全面篩查,進一步完善學生宿舍的管理制度、優化生管人員隊伍,排除安全隱患,杜絕在校發生侵害學生事件。
2、教師安排事務、輔導學生、處理教育教學有關問題應在教室或辦公室等公眾場合進行,避免師生單獨接觸。而學校校長作為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警覺,防患于未然,對于出現類似事件的苗頭要緊抓不放,嚴處嚴懲。
3、在管理教師隊伍上,嚴把新教師入口關。同時,各級行政部門和學校完善教師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高度重視教師心理健康,及時排解教師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困難,幫助和引導教師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家校關系。要通過聘請行風監督員、公布校長信箱、師德師風監督電話,定期組織教育教學開放日等,接受家長與社會對學校和教師的監督。
4、規范師德師風考核,并在職務晉升、職稱評聘、評優評先中認真落實師德“一票否決制”,并對教師體罰、侮辱、侵害學生的行為,一律實行“零容忍”,決不遮掩、包庇和縱容。而對于行為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教師,經查實應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堅決清理出教師隊伍。
(二)每學年安排至少一次師德師風檢查
教育行政部門對所轄學校的師德師風檢查,每學年應至少安排一次,并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學生和家長對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檢查結果作為學??冃Э己?、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學校每學年也要結合師德考核對教師進行一次師德檢查,重點檢查教師貫徹執行職業道德規范情況,特別是有無師德“一票否決”情形等。同時,校長是學校師德師風建設的直接責任人,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學校發生師德師風問題,視后果輕重及造成的影響將追究校長的領導責任。
(三)法律嚴懲體罰學生的老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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