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企業對職工進行罰款的依據是1982年國務院出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目前該條例已經廢止,被《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所代替。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規定企業可以給予員工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而《勞動合同法》更側重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僅在第九十條中規定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渡綎|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也只是規定了“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對于罰款事項,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p>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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