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有可能一月釋放嗎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是否符合解除監視居住的條件來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則不能超過6個月。因此一般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之后,往往就需要解除強制措施。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3、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4、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
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二、監視居住對哪些人適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
1、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應
4、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司法機關與犯罪,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法律規定對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應當不逮捕,司法機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有些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管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定監視居住,但此時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而要是符合監視居住的解除情形的話,那自然就要解除監視居住措施才行。
監視居住作為一種強制措施,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都是有采取監視居住的權力的。如果當事人被監視居住的,需要遵守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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