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鄉村建設六大內容:
1、村莊規劃:規定了村莊建設、生態環境治理、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系統規劃要求。
2、村莊建設:規定了道路、橋梁、引水、供電、通信等生活設施和農業生產設施的建設要求。
3、生態環境:規定了水、土、氣等環境質量要求,對農業、工業、生活等污染防治,森林、植被、河道等生態保護,以及村容維護、環境綠化、廁所改造等環境整治進行指導。
4、經濟發展:規定了美麗鄉村的農業、工業、服務業三大產業的發展要求
5、公共服務:規定了醫療衛生、公共教育、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共安全、便民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6、其他方面:對鄉風文明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公眾參與、保障與監督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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