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戶和非農戶口的區別如下:
1、農業戶口最大的優勢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有的地區還有回遷房分,每人按平米攤,非農業不享受;
2、非農業戶口失業人員中的就業困難群體,選擇自謀職業后,還可以享受國家社會保險政策補貼;
3、農業戶口指的是在2005年前繳納農業稅、參與村集體公益勞務、沒享受過城鎮福利的一群人;
4、非農業戶口指的是在城鎮登記的戶口,不能分配農田和宅基地,在80年代前可享受生活物資的配給以及優先進廠的福利。
原來戶口本上的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現在一律更換成了居民戶口。農戶與非農戶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商品糧的因素),在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最主要的區別是非農戶口不再享有土地分配權和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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