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到侵犯沒有證據應報警處理??馗?、報警是自己的權利。事實和證據可由警方調查偵查。只是證據滅失的會影響法院定罪。被侵害卻沒有證據,當事人可以尋找相關的證據進行補充證明。如:
與施暴者的電話錄音、錄像,相關證人的作證等等。
證據是進行事實認定的關鍵性因素,沒有證據支撐,在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持。
如果小時候被性侵的,還是要主要收集相關證據。當婦女兒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受害者維權的方式有如下幾種:
(1)把侵害事件告訴親友鄰居,一是能勸說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當地民政部門、婦聯求助可獲得法律服務、醫療救治等人文關懷。
(3)緊急情況可以撥打“110”報警。
(4)留存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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